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
平台用工
职业伤害
劳动关系
法律制度
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兴经济模式迅速崛起,智能终端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迭代推动了新就业形态的形成。这种利用了互联网传递性、开放性、共享性等特点形成的劳动者群体被定义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该群体具有去组织化和去劳动关系化等特征,并依托在数字平台下迅速发展壮大。这一群体主要分布于交通出行、生活服务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因工作环境恶劣、任务量不定、时间压力大等因素,面临较高的职业安全风险。然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存在严重制度缺失。传统工伤保险制度与劳动关系相绑定,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模糊性使得他们难以纳入现有的工伤保险体系。这些从业者在遭遇职业伤害时,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无法享有医疗费用、误工补偿等保障,突显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体系亟待完善的现实问题。
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理论层面,该研究有助于推动劳动法理论从传统的固定劳动关系框架向多元化、包容性更强的劳动关系模式转型,同时促进社会保险法理论实现从“劳动关系绑定”到“社会权利主导”的范式转换,从而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在实践层面,职业伤害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是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举措。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障,更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保障机制,能够有效提升从业者的职业安全感和工作积极性,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经济发展维度看,职业伤害保障法律制度为新业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推动高质量就业市场的形成,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保障的良性互动。从法治建设视角看,该制度的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通过立法形式填补新就业形态下的法律空白,实现了法治建设与社会政策的有机统一,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本研究综合运用社会调查法、制度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构建了现实、制度与司法三维一体的系统性研究框架,深入探究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现状与问题。在现实维度上,运用社会调研法,通过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广泛调研,发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面临多重职业伤害保障困境:职业伤害风险高发与保障不足并存,工伤保险适用性受限,劳动关系认定模糊导致权益保障困难,复杂的用工模式加剧了用工责任规避现象,从业者对自身权益边界认知不清等问题突出。在制度维度上,运用制度分析法对中央与地方两级政策体系进行系统性梳理。研究发现,中央层面存在制度碎片化、滞后性以及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地方层面则呈现出试点政策合法性不足、地区差异导致的制度碎片化、自愿参保模式保障效果有限,以及未能充分适应新就业形态用工特点等结构性缺陷。在司法维度上,通过对2018-2023年间256份相关司法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揭示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三重职业伤害保障困境: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的“同案异判”现象、司法倾斜保护与平等原则的冲突,以及职业伤害救济程序繁琐低效等问题。这一多维度的研究发现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供了扎实的实证基础,也为制度完善指明了方向。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困境具有多重缘由。其一为新就业形态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在现行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的制度框架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关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核心议题。这一困境的深层根源在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失衡:经济基础层面,数字技术驱动下劳动用工模式的嬗变,呈现出从标准就业向灵活就业、从典型劳动向多元劳动的转型;而上层建筑层面,劳动关系概念与认定标准却未能及时回应这一变革,表现为上位法缺失、权威定义不足,以及既有认定标准的抽象性与机械性,导致制度供给与现实需求脱节。然而,数字时代之“新瓶”并未改变劳动关系之“旧酒”本质,从属性理论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尽管新就业形态在劳动形式与外观上对传统劳动关系构成冲击,但其本质特征依然存续:平台企业通过算法、数据等新型生产资料强化劳动控制,劳动者则通过让渡劳动自主权换取经济报酬。这种从属关系在技术赋能下不仅未被消解,反而表现出更为隐蔽和深入的管理控制特征。因此,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应坚持以从属性为核心,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特征的概念体系与认定规则。
其二为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的困局。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具有一定的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从理论逻辑上看,二者在目标、功能与时序上呈现紧密耦合关系,具体表现为权利生成的递进性、政策诉求的趋同性以及制度运行的互动性;从历史逻辑上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构始终遵循以身份为中介的权利配置范式,在制度演进过程中逐渐固化为基于劳动关系的强制性捆绑模式。然而数字经济模式下,平台企业通过“去劳动关系化”的运营策略规避雇主责任,从业者的高流动性与劳动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