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
经济从属性
职业伤害保险
摘要:
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不断增加。新就业形态对支撑就业基本面、普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交通事故等职业伤害后,常常因为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而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只能涵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平台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的特点,同时流动性强、组织程度偏低,使其欠缺人格从属性,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进而与工伤保险制度存在根本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平台提供独立自主的劳务,虽然欠缺人格从属性,但他们在平台工作赚取的收入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形成了强烈的经济从属性,因其经济条件较为有限,更需要社会保障的支持。因此,我国应创设独立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