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者
工资
拖欠
外派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生产经营
约定
摘要:
案情简介王某系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2014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员工借用协议》,协议约定: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A公司将本单位职工王某借用至B公司工作,借用期满即回A公司,王某在借用至B公司工作期间,保留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工资、福利、社保等由B公司负责;A公司自2014年1月起每月暂借给B公司资金3000元,用于支付王某的工资及缴纳社保费,B公司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此款归还A公司。王某到B公司工作后,B公司与其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1万元。2015年1月起,B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开始拖欠王某工资。王某就B公司拖欠其工资的行为向A公司反映并要求A公司支付,A公司称与其无关拒绝支付。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王某借用期间,A公司将应当借给B公司的每月3000元,直接支付给了王某。王某于2016年12月回到A公司。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被B公司拖欠的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工资共计24万元(工资1万元/月×24月)。庭审中,A公司称王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是与B公司约定的,A公司无权过问,并对B公司是否拖欠王某的工资也不知情。处理结果裁决A公司支付王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的工资16.8万元(1万元/月×24-0.3万元/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