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退休人员
再就业
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
摘要:
退休再就业作为新时期用工形式的典型代表,已经开始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然而,目前我国的劳动立法中,只有针对法定年龄内就业的劳动者的规定,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进行规定,实践中关于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十分不利于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当务之急是要对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加以规范,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之内,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伤权益。本文除绪论、结语外,从四个部分对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伤法律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伤的理论分析,首先从现有的退休再就业人员范围出发,通过分析把文章的研究范围限定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取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再就业人员,然后从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引出的问题出发,通过从理论、国情、制度层面的分析,确定劳动关系依然是认定工伤保险的前提,对于后文论述退休再就业人员在认定工伤时存在问题进行铺垫。第二部分针对退休人员再就业因工受伤时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理论和立法都无法确定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所以在认定工伤时存在障碍;二、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工伤保险待遇不统一;三、当退休再就业人员无法适用劳动法保护而转而适用民法保护时,存在举证责任重、赔偿执行难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列举了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德国和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退休再就业人员都属于工伤保险的保护对象。美国的弹性退休制度,赋予了雇员自主决定退休时间的权利,就算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只要雇员选择不退休,就当然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对他们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评析,以期对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护有所启示。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伤立法的建议,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权利的实现还要靠具体制度的实施。通过对前文存在问题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在确认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待遇的保护、优化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赔偿机制等方面入手,完善相关制度,以期能够更好的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