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约车
司机
平台公司
劳动关系
摘要:
随着互联网发展、共享经济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平台催生了很多经济新形态,如百度外卖、美团等网上订餐服务,网约厨师,网上直播,网约车服务等等,此类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用工形式在丰富和便利人们生活、增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对传统的用工模式和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本文以网约车为例,首先简要概括了我国网约车目前的三种营运模式,分析了共享经济形势下网约车的用工形式和用工特点;其次,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一方面介绍了我国关于网约车司机及平台公司用工关系在理论上的学说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可看出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认定标准不一的司法乱象;另一方面介绍了美国的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学说及在司法实践的体现.笔者结合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依据、立法要素和司法现状,分析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认定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的困境。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着重探究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用工关系的规制,具体从立法、司法实践等层面进行探究。立法上,短期可制定专门规章、细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长远看可完善劳动基本法、制定行政法规规范网约车用工;在司法方面,笔者认为应以适度从宽,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为总体司法原则,并提出对受用人单位管理获得报酬做扩大解释,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一定条件下认定为劳务关系以保障司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