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退休再就业人员
报酬权
实现保障
劳动关系
劳动者
摘要:
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老龄化规模大,退休人员作为老龄化社会不容忽视的群体,关于退休人员相关法律争议很多,其中最具有现实意义的是退休人员再就业和权利保护的问题。而关于退休再就业人员相关问题的争论主要有二:一是退休再就业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前,各地方关于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解释(三)》出台后,对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与用工方建立的关系确定为劳务关系,而对其他类型的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间的关系性质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其他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问题也亟待解决。探讨退休再就业人员报酬权的实现保障问题,首先要明确劳动报酬权的概念。我国的劳动法著作对于劳动报酬权的法律概念有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一是不对劳动报酬权的具体内涵进行法律界定,但对劳动报酬权的相关特征进行描述。二是对其法律概念进行具体的界定。劳动报酬权具有生存价值、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公民通过付出自己辛勤的劳动,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维持其生存生活,退休再就业人员同一般劳动者一样,面临社会生存问题,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权对于维护其生存权至关重要。劳动报酬问题成为退休再就业人员面临最多的法律问题,不符合劳动报酬权的秩序价值的具体要求。退休再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其劳动报酬权的维护是社会正义的体现。劳动报酬权具有私法属性,也有公法的保护。同适龄劳动者一样,其相对于用工单位仍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权的属性认定,将对退休再就业人员产生很大影响。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困境主要有二:一是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者主体资格难于被认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界定劳动者的具体概念。法律概念模糊使得退休再就业人员法律身份不明,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合法有效保护;二是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法律关系判定。我国对于劳动关系的判定准则存有争议,相关法律没有对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第一种学说是绝对性学说:具体分为劳务关系说和劳动关系说。第二种学说是劳动关系说:该学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标准劳动关系说,第二类是特殊劳动关系说,第三类是非法用工说。这些学说都认为退休再就业人员可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第三种学说是相对性学说,该学说根据退休再就业者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对劳动用工关系进行区分。该学说具体分为社会保险标准说、标准关系与非标准关系说两种。从不同学说不同分类可见,关于退休再就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存在巨大争论。合理认定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对于现实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推动退休再就业人员报酬权的具体实现,不能与我们过的具体国情相分离,要学习外国合理的立法,认真考虑退休再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特殊性,应当认定其主体资格,并且明确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报酬权的实现应当得到劳动立法的保障即应对退休再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权益进行保护,用工单位对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依法享有集体谈判权。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相关问题的探讨,最终也是为了合理实现其劳动报酬权。通过对《解释(三)》进行检讨和反思,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这样才能让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报酬权得到合理的实现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