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马来西亚
中国企业
用工法律风险
外籍劳工
工会
摘要:
2003年,中国与东盟签订《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由此中国与东盟的关系迈入了快速发展的历史新阶段。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建设“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东盟是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合作伙伴,在此推动下双方合作愈发紧密并于2017年制定《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马来西亚作为东盟成员国之一,位于东南亚中心位置,无论是在陆地还是海洋上都为东南亚的关键连接点。在“一带一路”合作中,马来西亚更是积极响应,与中国合作再上一层楼。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前往马来西亚进行投资,设立企业。然而,相对于对外投资过程中的政治、商业等传统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遭遇的用工法律风险正成为阻碍中国企业运营的新型风险。本文将详细介绍马来西亚有关劳动法律,并分析在马来西亚投资的中国企业遭遇的劳动法律风险,导致中国企业遭遇劳动法律风险的原因,最后在企业层面上以及国家层面上为中国企业防范并化解用工法律风险提供对策。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马来西亚的企业用工法律制度。从总体来看。马来西亚拥有比较完整的企业用工法律制度。管理组织方面,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和内政部是管理劳工的主要政府机构。法律体系方面,马来西亚劳动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制定有《1955年雇佣法》、《1967年劳资关系法》、《1967年雇员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保障劳动权利。由于中国劳动法律与马来西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马来西亚劳动法律进行梳理介绍有利于为下文分析中国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投资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以及成因分析。该部分本文的重点论述部分。中国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形成前、劳动关系形成后、劳动关系解除时三个阶段进行划分以更好识别风险。劳动关系形成前中国企业可能存在有工会的抵抗导致并购失败以及违法聘用外劳遭遇处罚的风险。劳动关系形成后则存在有侵害员工劳动权利招致处罚、工人罢工、拉动纠纷诉讼败诉等风险。而劳动关系解除时则主要是不正当解雇、违法裁员造成的法律风险。导致中国企业遭遇用工法律风险的原因多样,包括对当地法律的陌生、忽视工会作用、劳工标准高以及对外劳聘用规定的严格等。第三部分,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对策。文章从企业层面上以及中国政府层面上出发,并对应劳动关系形成前、劳动关系形成后、劳动关系解除时三阶段相对应地提出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对策。企业层面上,可以从事前加强管理人员法律培训、聘请当地律所作为法律顾问、做好尽职调查等方面预防法律风险。事中则可以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与马来西亚相适应的劳工标准、构建企业内部合规治理结构等方式防范法律风险。而在事后则应采取多元化手段处理劳资纠纷关系,如允许员工申诉、与员工进行调解等方式尽量减少企业劳工纠纷诉讼案件。中国政府层面上,对外可以通过加强与马来西亚的劳务合作、接轨国际劳工标准等方式加大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对内则应当完善国内对外劳务合作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中国企业在东道国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