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代驾
劳动关系
运行利益
运行支配
责任分配
摘要:
现代化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分工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催生了大量新兴产业,机动车代驾行业也是其中之一。而监管缺位使得代驾行业在如雨后春笋般的初生后,迎来了发展的阵痛期,引发大量道路交通事故。厘清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保护受害者利益就成为当务之急,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少有针对机动车代驾的相关规定,使得不同法院面对代驾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存在不同的司法理解与适用,责任承担主体各异,责任份额划分有别,既不利于各方当事人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预判责任承担,亦有损法律公平正义,因此急需明确各方责任承担,统一司法适用。有鉴于此,本文在探明机动车代驾的法律关系基础上,提出因代驾所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则及其具体细化标准,力图公平分配责任。为未来立法提供一得之见,为统一司法略尽绵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机动车代驾法律定义,以区别于“带车代驾”、“租车雇人代驾”,和形为代驾,实为货物运输合同的新车运输行为。对实践中存在的机动车代驾类型进行划分,以便区分不同类型讨论法律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相对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代驾人超出职务范围从事代驾服务,网络代驾服务公司与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从劳动法律关系的本质把握,前者依旧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而大部分网络代驾服务公司与代驾人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第三部分分析代驾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而将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有偿代驾与无偿代驾,有偿代驾认定为兼具承揽合同与客运合同性质的混合合同。无偿代驾再细分为情谊型无偿代驾和无因管理型无偿代驾,前者认定为情谊行为,后者则以无因管理分析。第四部分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主体认定原则为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由于实践中存在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的分离,因而责任判定以运行支配为主要原则,运行利益则作为补充原则,并将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作广义理解。第五部分结合上文法律性质的认定,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主体认定原则,确定责任主体,有偿代驾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应当由代驾人,或与代驾人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代驾公司等主体承担。情谊行为型代驾和无因管理型代驾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应当由代驾人承担。除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型代驾,如果被代驾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产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明晰责任主体的基础上首先确定机动车代驾所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顺序,即交强险先行赔付,商业保险处于第二赔偿顺位,最后的不足部分由上述主体承担。其次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