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治理
劳动关系
摘要:
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构建进入到高度管制时代。然而,实施十年以来,围绕这部法律出现了我国立法史上所罕见的持续褒贬争议。在大多反对声音中,一个均提到的重要论点指向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上。高管人员,作为公司治理语境下的一个特有概念,除了受到《公司法》的当然规制外,在中国现行法体系下亦被评价为劳动者,而同时受劳动法调整,这本身已引发不少争议。更重要的是,这一公司中的传统“强势群体”,在面对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为立法导向的《劳动合同法》时,应予直接适用还是特殊化适用、在适用时又应如何协调好与《公司法》的关系,立法者的回避不仅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论,亦导致实务中高管人员劳动纠纷处理上的混沌局面,最为典型的,便体现在高管人员身份解除情形中——当公司欲解聘一名经理时,按公司法规定仅凭有效董事会决议即可,依劳动合同法则须满足严格的解除要件,两法的并行适用似乎在此产生了一个明显的冲突,究竟应如何抉择,各地法院从不同的裁判思路考量,最终也给出了不尽相同的答案。本文第一章以王茁诉上海家化劳动合同纠纷案引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法律的适用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拷问。接着详述了本文研究对象——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界定,作为公司法语境下的特有概念,其身份地位的发展变革亦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变迁息息相关。这部分拟通过分析近现代以来公司治理实践及相关立法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再到当前“经理层中心主义”倾向的发展历程,对高级管理人员从无到有、且身份地位不断提升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进而引出在今天应对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特殊法律规制的重要性,为下文研究提供背景性的支撑。进而引入本文的研究切入点,即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规制高管人员身份解除一事上的不一致,考虑到两法分属不同部门法域,效力等级上又居于同一位阶,不能简单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原则,适用上的“冲突”便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命题。第二章是本文的理论重点,拟从应然角度上探讨“冲突”背后可能存在的法理基础,以试图为“冲突”规定的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撑。首先是对“冲突”规定各自的合理性进行评价,认为两规定尽管在字面意义上存在冲突,但都与各自所属部门法的基本理念相契合,本质上是两法法益保护差异下的必然体现,不能简单归为立法的失误。因此,须对高管人员身份属性上与哪一法益更相契合作深入研究。其次,以高管人员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的身份地位及与公司间的实际关系为依据,对高管人员的内在身份属性予以剖析论证。最后,在论证得出高管人员兼雇员、雇主身份于一身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了两身份属性下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和应适用法律。高管人员的双重身份属性,使其同时存在于两种法律关系之中,而双重属性背后利益诉求及价值取向上的本源性差异,必然会使得对两种法律关系中同一事项的调整规制有所不同。文章最后一章在尊重现行劳动法体系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分层保护说”进行了部分继受,主张聘任职务关系的解除并不导致劳动关系的当然解除,并根据高管人员的过错程度来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以期在论证后得出逻辑上合理、操作上可行的思路。总体而言,本文希望在研究过程中实现以下目标:第一、以公司法和劳动法的交叉视角,剖析高管人员在中国法语境下的定位、身份上的双重属性及公司法与劳动法的本源性差异,结合对部分学术观点的继受与修正,就高管人员同时适用两法身份解除规定的正当性展开论证,并在不破坏现行法体系的情况下,进一步就协调适用两规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理思路,以期为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提供逻辑上合理、操作上可行的裁判思路;第二、结合国内公司治理和劳资关系的实践运行情况,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在规制高管人员身份解除问题上的滞后与不足,并借鉴比较法上针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则,为未来短期内可能展开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在此问题上实现立法的全面协调。